王涛律师,北仑欠款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3、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4、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二、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1、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2、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如果不起诉,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3、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以上是由为大家介绍的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有何法律风险,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确定抵押物是否为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
我国的《担保法》中明文规定,一些财产是不可以抵押的: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如果欠款人或第三方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做抵押的,该抵押即无效。所以,在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时,收受人应认真核查该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物的确权公证,以便准确认定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关系,以便及时排除无效抵押物的隐患。
二、抵押物是否是合法的财产
房屋、汽车、生活日用品等都是合法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如果欠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是可以抵押的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收回欠款时,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就能轻松地实现;如果欠款人或者第三方提供的抵押物属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如文物、稀有动植物、黄金等,在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应先将抵押物交国家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抵押权人再以其价款清偿债务。
三、实行“多退少补”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价值,收款人在得到清偿后,应将清偿后剩余的价款如数返还给抵押人,即为多退;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其担保的债权价值,收款人在清偿前或是在获得清偿后,仍有权要求欠款人就短少的部分履行未尽的债务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四、确定抵押物是否为欠款人或第三方占有或所有谨防欠款人提供虚假的担保
实践中,有的欠款人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的,以根本就不存在或是以他人的财产提供抵押。当收款人前去实现抵押才被告知,这些“抵押”根本就和那些所谓的抵押人无关。有的欠款人甚至提供假汇票、假存款单、脏物作为“抵押物”,以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针对上述情况,收款人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性措施,以避免财产损失和确保债权的实现。
以上是由为大家介绍的以物抵押时债权人应考虑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具体有哪些
一、各国破产法中的一般规定
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目的在于通过债权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破产法对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一般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规定:
1、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聘请中介机构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有权查阅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会计账簿和资料等;
2、审查债权,作为最终受偿的基础;
3、讨论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处理;
4、讨论通过和解协议、重组方案,对于债务人是否有可能出现重生的机会,或者是否有必要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须适时做出妥协和让步的决定,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债权。
二、我国法院内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三、我国法院外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约定
法院外债权人委员会是为各债权人采取联合统一行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而成立的,是债权人解决债务危机的最高决策机构。参与债权人委员会的各债权人以协议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以协议或决议方式决定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议事规则和与重组相关的其他事项。债权人委员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对待全体成员单位的原则统一维权,尊重成员单位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委员会之债权人须共同签订《债权人协议》,该协议约定以下事项:
1、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各自的授权代表组成,会员包括银行债权人及非银行债权人;
2、债权人委员会是债务重组的最高决策和执行机构,有权依据协议有关约定,代表各成员对债务重组及其相关事宜做出最终决定;
3、由债权人委员会对各债权人申报的重组债权予以确认;
4、确定重组工作所需聘请的中介机构;
5、协调重组各方的行动;
6、当无法达成各方认可的债务重组方案,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等。